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商广处〔2022〕05-2号
当事人:迁安张子军口腔卫生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
名称:迁安张子军口腔卫生所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迁安市夏官营镇夏官营村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2年08月08日
经营范围:口腔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张子军
住址:迁安市**************
身份证号:130*************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迁安市迁安镇*************
2021年11月8日,依据唐山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提供的举报线索,经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且在医疗广告中宣传说明有效诊疗效果。2021年12月16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营利性口腔科诊疗服务。2021年10月,当事人在美团APP(网址:https://www.meituan.com/dz/deal/727176492)发布广告,在商品广告页面中有“十二步睡眠无痛洁牙,团购价168,1家适用门店:康俊医院口腔中心,电话:1*,地址:迁安市钢城大街东段与丰喜路交叉口西100米,营业时间:周一至周日08:00-18:00。”等广告内容,并附上“术前”“术后”对比照的图片。因为洁牙属于医疗行为,所以当事人发布洁牙广告属于医疗广告,且在医疗广告中宣传说明有效诊疗效果的“术前”“术后”的对比照。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且在医疗广告中宣传说明有效诊疗效果的广告费用为850元。当事人知情后,立即联系美团区域代理停止发布上述广告,且撤回相关图片并停止销售产品,由于美团系统原因不能完全关闭网页。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1月8日,本局接到的唐山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证明了当事人被实名举报且本局受理该举报信息的事实。
2.2021年1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网址“https://www.meituan.com/dz/deal/727176492”登陆了该网站并对网页内容进行拍照,证明了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当事人在美团APP宣传商品的页面中使用“术前”“术后”的对比照宣传说明有效诊疗效果的事实。
3.2021年1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张子军口腔卫生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的事实。
4.2021年1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为广告主,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且在医疗广告中宣传说明有效诊疗效果,广告费用850元的事实。
5.2021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登陆了该网站并对网页的内容进行拍照,证明了当事人已经撤回相关图片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关的事实。
6.2021年12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7.2021年12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8.2021年12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准予执业的事实。
2022年6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处〔2022〕0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医疗广告等领域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广告市场秩序,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不具有依法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告法》—4—一般“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 万元以上17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6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 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罚款裁量广告费用1.6倍以上2.4倍以下,因其广告费用为850元,罚款数额在1361元至2039元之间。
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宣传说明有效诊疗效果的行为,引诱广告受众购买其商品或服务,本局结合案件情况,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不具有依法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告法》—4—一般“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 万元以上17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6 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罚款裁量广告费用1.6倍以上2.4倍以下,因其广告费用为850元,罚款数额在1361元至2039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规定,构成在医疗广告中宣传说明有效诊疗效果的行为。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如下:
1.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罚款2000元。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如下:
1.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园委
审核人: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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