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烟处[2022]第008号
被处罚人:张永 性别:男 年龄:53 职业:个体
身份证号:****************** 电话:***********
身份证地址: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崔庄村**号
经营地址:迁安市迁安镇前丁官营村
商店名称:迁安市迁安镇张永食品批发部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13028310****
案情摘要:
2022年6月10日11时13分,我局在市场检查中,对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迁安镇前丁官营村张永食品批发部进行检查,经两名执法人员(刘晔13028310、李小杰13028321)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在当事人的陪同下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柜台内和后面库房内有违规卷烟,部分卷烟条盒外包装破损:南京(红)伍点伍(5.5)条,红塔山(软经典)伍(5)条,利群(新版)叁(3)条,中华(双中支)叁(3)条,白沙(硬)壹(1)条,牡丹(软)肆(4)条,云烟(紫)伍点捌(5.8)条,南京(炫赫门)陆(6)条,玉溪(软)零点捌(0.8)条,共计玖(9)个品种叁拾肆点壹(34.1)条卷烟。当事人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13028310****),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将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调查结论:
经立案调查及检查(勘验)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以及复制提取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拍摄照片、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及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的涉案卷烟从朋友不干的商店和一辆牌照未知的面包车购进的,卷烟还未销售就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无违法所得,查获并先行登记保存的违法卷烟除中华(双中支)为真品卷烟,其余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根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0年省内在销卷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0〕36号),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伍仟叁佰零玖元整(530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处罚决定:
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二档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500元7%的罚款,计壹佰零伍元整(105元)。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缴款识别码将罚款缴至迁安市财政局或持缴款识别码到本级财政开户行任意网点的柜面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罚没许可证号:0202002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烟草专卖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编辑人:赵学青
审核人:葛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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