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交办问题,本机关于2022年6月2日对你(王*)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4月5日中午,留言人父亲王**驾驶摩托车,与一辆重型平板自卸货车相撞,致颅骨严重破裂,当场死亡。你(王*)驾驶车辆到达现场后,进行了遗体现场清理,之后将遗体运送至迁安市殡仪馆遗体存储间。 本机关认为你(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服务专用车。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三百元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驾驶员王*。
2.处以三百元罚款。
编辑人:付文超
审核人:史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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