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餐饮处罚〔2022〕16-2号
当事人:迁安市火会面馆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迁安市明珠街32号
经营者:季新海,性别:男,民族:汉;政治面貌:群众,无公职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当事人已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登记证编号:2130283001590,经营者姓名:季新海,商户名称:迁安市火会面馆,地址:迁安市明珠街32号,经营类型:小餐饮。经营项目:食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有效期至:2023年06月08日。。
2022年07月06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加工工具不清洁、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密闭,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7月11日前改正。2022年0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食品加工工具不清洁、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密闭行为。2022年7月20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的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位于迁安市明珠街32号。2022年07月0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设置设置在操作间的垃圾桶、泔水桶无盖,该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密闭、食品加工工具不清洁。本局当场下达了编号:迁安市监责改〔2022〕16-020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2年07月11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2年0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加工工具不清洁,操作间内垃圾桶无盖、泔水桶无盖行为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2022年07月0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存在食品加工工具不清洁、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密闭的事实。
2.2022年07月06日,本局执法人员下达的迁安市监责改〔2022〕16-020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了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在2022年07月11日前改正食品加工工具不清洁、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密闭的事实。
3.2022年0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食品加工工具不清洁、操作间无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事实;
4.2022年0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2022年07月14日接到迁安市监责改(2022)16-020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该店仍存在食品加工工具不清洁、未设置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拒不改正的事实。
5.2022年07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6.2022年07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已取得食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登记的事实。
2022年08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餐饮听告〔2022〕1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餐食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餐饮服务的设施、设备等,应当安全、无害,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应密闭,避免造成操作间环境卫生不清洁,杜绝食品安全隐患,当事人拒不设置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的行为,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无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的规定,构成无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行为。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8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黄力娜
审核人: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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