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计量处罚(2022)03-1号
当事人:边全岗
经营场所:迁安市滨河街道刘东庄村南
住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车往镇车西村021号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2022年6月22日我局接人举报执法人员对位于迁安市滨河街道刘东庄村的边全岗废品回收站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经营,检查时该收购站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并且该废品站使用的一吨电子台秤也未能提供该电子台秤的校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笔录并现场拍了照片。2022年7月1日经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边全岗废品站是2022年4月15日开始经营的。边全岗在迁安市滨河街道刘东庄村南租赁了1000平方米的地方,租金是5000元,凭收废品销售废品差价经营,2022年6月22日我局接人举报执法人员对位于迁安市滨河街道刘东庄村的边全岗废品回收站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经营,院子北面有二间简易房用于办公,院内有回收的废旧塑料桶、废纸板及生活用废铁罐等各种废品,检查时该收购站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并且该废品站使用的一吨电子台秤,依据《计量器具强制管理目录》的内容上述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设备;该电子台秤是从迁安市里购买的有合格证(自购买后未经有关部门校验,无校验标签)但未能提供该电子台秤的校验报告。根据该收购站无照经营且使用的计量器具已超过检定有效期未申请定期检定且继续使用的行为。于2022年7月1日被立案调查。截止立案时止,当事人不能提供计量器具的检定报告及营业执照。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使用上述超过检定有效期计量器具经营至今为止,由于疫情原因生活废品及废铁价格下降,再有最近下大雨纸板浇坏了,该废品站无盈利,该收购站没有经营账目和销售记录。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检定有效期计量器具经营至今为止无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滨河街道刘东庄村南边全岗废品回收站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无照经营且使用的计量器未申请定期检定且继续使用的事实;
2、2022年6月14日本局收到的编号为51130200002022061100000383号的举报单。
3、2022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店子分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无照经营且使用的计量器具未申请定期检定且继续使用的行为及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使用上述超过检定有效期计量器具经营至今为止,由于疫情原因生活废品及废铁价格下降,再有最近下大雨纸板浇坏了,该废品站无盈利的事实。
4、2022年6月22日迁安市滨河街道刘东庄村南边全岗废品回收站提供的边全岗的身份证的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自然人的事实。
2022年8月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计量处告(2022)0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标准计量等领域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已超过检定有效期未申请定期检定且继续使用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本局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量法实施细则》—4—从轻“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1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1—从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计量违法行为裁量在150元到300元之间;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裁量在3000元以下。本案适用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违反了《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之规定,涉嫌构成了无照经营且使用的计量器具已超过检定有效期未申请定期检定且继续使用的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该废品回收站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700元。 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两种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如下:1.对该废品回收站使用的计量器具已超过检定有效期未申请定期检定且继续使用的行为责令停止使用未检定的设备并罚款300元;2.对该废品回收站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700元;合计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黄力娜
审核人: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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