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企管处罚〔2022〕12-8号
当事人:周广涛,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无公职
身份证号码:132************
户籍住址:河北省安国市***********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迁安市木厂口镇马各庄村
2022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木厂口镇马各庄村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汽车零配件、润滑油销售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022年8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8月19日,经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6月14开始,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迁安市木厂口镇马各庄村租用门式1间,投资3万元购进润滑油、车用尿素和汽车零配件等产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2022年8月9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022年8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自2022年6月14至2022年8月9日检查时止,我店销售润滑油15桶,每桶进货价240元,销售价300元,销售款4500元,获利900元;车用尿素70桶,每桶进货价20元,销售价35元,销售款2450元,获利1050;机油滤芯10个,进货价10元/个,销售价每个15元,销售款150元,获利50元。共计经营额7100元,成本5100元,获利2000元。当事人从事汽车零配件、润滑油销售的经营活动,没有的相关账册记录或凭证,未缴纳过税款,本局认定当事人营业额为7100元,违法所得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8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木厂口镇马各庄村其经营场所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从事汽车零配件、润滑油销售的活动的事实。
2、2022年8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下达的迁安市监责改[2022]12-1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其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汽车零配件、润滑油销售的经营活动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8月19日前改正的事实。
3、2022年8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木厂口分局对周广涛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未办理登记情况下,自2022年6月14至2022年8月9日检查时止,共计销售额7100元,成本5100元,获利2000元的事实。
4、2022年8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自然人的事实。
2022年9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企管处告〔2022〕1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其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选择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1-从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10000 元以上37000 元以下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构成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9 月 2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园委
审核人: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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