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价格处罚(2022)16-7号
当事人:迁安市迁安镇祺福街副食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
住所(住址):迁安市祺福大街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素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
联系电话: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迁安市祺福大街东段路南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零售(其中酒、食用盐仅限以零售方式经营)、生活日用品、办公文具用品、烟草制品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2年07月05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祺福大街东段路南当事人处检查,发现该店东侧货架上摆放的“剑南春”、“洋河”、“五粮液”和“水井坊”牌白酒未标明价格。经我局局长批准,于2022年07月12日批准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17年04月28日开始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批发、零售经营。自2022年02月份开始,当事人以口头告知价格的方式从事商品销售。2022年07月0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检查,发现在货架上摆放的“剑南春”、“洋河”、“五粮液”和“水井坊”牌白酒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07月0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剑南春”、“洋河”、“五粮液”和“水井坊”牌白酒的事实。
2、2022年0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剑南春”、“洋河”、“五粮液”和“水井坊”牌白酒的事实。
3、2022年07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4、2022年07月14日,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经营者自然人身份。
2022年8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价格处告(2022)1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管理法律法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选择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350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3500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第二款 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的规定,涉嫌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9 月 2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园委
审核人: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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