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价格处罚〔2022〕11-4号
当事人:迁安市杨各庄镇爱洁农家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 类型:个体工商户 ; 经营场所:迁安市杨各庄镇青山院村迁徐路北 ; 经营者:李首杰 ;身份证号码:130************* ; 联系电话:1********* ; 联系地址:迁安市杨各庄镇青山院村 ; 经营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内容为经营者名称:迁安市杨各庄镇爱洁农家院;负责人:李首杰 ,经营场所:迁安市杨各庄镇青山院村迁徐路北;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证编号:JY21302830023953,有效期至:2025年06月16日。
2022年7月4日,执法人员对迁安市杨各庄镇爱洁农家院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待客大厅的展示柜内销售的白酒未按规定明码标价。2022年7月1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 2022年7月4日,当事人购进源升河大米酒450ml装、源升河大米酒200ml装,北京革命小酒500ml装进行销售。源升河大米酒450ml装购进价格为9.6元。销售价为12元,源升河大米酒200ml装购进价为4.5元,销售价为5元,北京革命小酒500ml装购进价位9.5云,销售价为12元。至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白酒和饮料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上述白酒未使用标价签等方式进行标价,未实行明码标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白酒的事实;
2、2022年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白酒以及购销货情况的事实;
3、2022年7月1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
4、2022年7月1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其身份信息等事实。
本局认为,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价格监督检查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价格活动等领域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管理法律法规。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时间较短,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从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1500 元以下。本局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规定,构成了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9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园委
审核人: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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