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食生处罚〔2022-14〕11号

发布日期: 2022-11-16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食生处罚〔2022-1411

    当事人:河北燕禾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张晓丽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2222

    住所:迁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838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迁安市******

    经营范围:碳酸饮料、瓶(罐)装饮用水、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茶饮料及其他饮料、豆制品、糕点、面包、饼干及其他烘烤食品、米制品、面制品、蔬菜罐头、水果罐头、白酒、果酒、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与销售;谷物磨制与销售;水果和坚果的加工与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苗木花卉种植、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的内容是:生产者名称:河北燕禾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许可证编号:SC1061302830008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晓丽,住所:迁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838号,生产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838号,食品类别:饮料, 有效期至202669日等内容。

    2022830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对河北燕禾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2417日生产的“燕禾泉 小安梨 安梨果汁饮料(加糖) 净含量:358ml”商品,在瓶体包装主要展示板面标有“助力青龙乡村振兴 燕禾泉 来自青龙县官场乡的 小安梨 安梨汁 净含量:358ml 官场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联合出品”等字样,其中“燕禾泉 小安梨 安梨汁”用大字进行标注;在该商品瓶体其它展示面标有“产品名称:安梨果汁饮料(加糖),产品类型:果汁型饮料,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商:河北燕禾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838号”等内容。其行为属于没有在商品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行为,不符合GB7718-2011 4.1.2.2条、4.1.2.2.1条规定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2417日生产“燕禾泉 小安梨 安梨果汁饮料(加糖)净含量:358ml”商品650箱,每箱的规格型号均为358ml*6瓶。该商品外包装箱正面标有“助力青龙乡村振兴 燕禾泉 来自青龙县官场乡的 小安梨 安梨汁 净含量:358ml*6 官场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联合出品”等字样,其中“燕禾泉 小安梨 安梨汁”用大字进行标注;外包装箱侧面标有“产品名称:安梨果汁饮料(加糖),产品类型:果汁型饮料,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商:河北燕禾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838号”等内容。每个包装箱内放有6瓶该商品,商品瓶体包装主要展示板面标有“助力青龙乡村振兴 燕禾泉 来自青龙县官场乡的 小安梨 安梨汁 净含量:358ml 官场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联合出品”等字样,其中“燕禾泉 小安梨 安梨汁”用大字进行标注;在该商品瓶体其它展示面标有“产品名称:安梨果汁饮料(加糖),产品类型:果汁型饮料,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商:河北燕禾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838号”等内容。当事人于2022418日将上述商品以9/箱的价格销售给梨花节抖音直播600箱,剩余的50箱用于展销会试饮或者赠送。其行为属于没有在商品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行为,不符合GB7718-2011 4.1.2.2条、4.1.2.2.1条规定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2022914日被立案调查。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燕禾泉 小安梨 安梨果汁饮料(加糖)净含量:358ml”商品销售款54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8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经营“燕禾泉 小安梨 安梨果汁饮料(加糖)净含量:358ml”商品的事实。

     220228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经营“燕禾泉 小安梨 安梨果汁饮料(加糖)净含量:358ml”商品的标签标识和销售情况的事实。

    32022831日,当事人提供的产成品入库单和经销商订货单,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经营“燕禾泉 小安梨 安梨果汁饮料(加糖)净含量:358ml”商品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以及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信息等事实。

    20221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食生处告〔2022-14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价格监督检查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等领域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管理法律法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其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选择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6-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5000元以上至1.85万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燕禾泉 小安梨 安梨果汁饮料(加糖)净含量:358ml”商品包装箱5个;瓶体包装标签4公斤。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园委

审核人: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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