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市规处罚[2022-14]7号
当事人:迁安市泓年汉堡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
经营者:侯军
住所(住址):迁安市永顺街道金水豪庭底商1-233号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身份证:130************
联系电话:1*********
现住址:迁安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容是:经营者名称:迁安市泓年汉堡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法定代表人:侯军,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永顺街道金水豪庭底商1-233号,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永顺街道金水豪庭底商1-233号,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许可证编号:JY21302830033641。
2022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号为:wxid-knbs08ggwddy22朋友圈发布写有“百圣格 炸鸡 汉堡 国庆7天乐 活动时间:2022年10月1日至10月7日”的广告,在该广告中使用“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百圣格迁安店所有”的条款,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2022年10月27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等业务,住所位于迁安市永顺街道金水豪庭底商1-233号。2022年7月10日开始,当事人在微信号为:wxid-knbs08ggwddy22朋友圈发布写有“百圣格 炸鸡 汉堡 国庆7天乐 活动时间:2022年10月1日至10月7日”的广告,上面写有“百圣格 炸鸡 汉堡 国庆7天乐 活动时间:2022年10月1日至10月7日 活动一:全场8折 活动二:微信添加好友带图文字转发朋友圈可免费领取可乐一杯 活动三:充值100送大鸡排一份 可乐一杯 充值200送百圣格招牌炸鸡一只可乐两杯。活动四:10月1日至10月7日晚上20点30分进群抢红包,手气最佳者只需花12.8可享受百圣格多汁炸鸡一只再送可乐一杯,抢到红包者均可免费赠送可乐一杯。订餐电话:17367591528,订餐地址:迁安市金水豪庭北门底商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百圣格迁安店所有”等字样。其中“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百圣格迁安店所有”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于2022年10月27日被立案调查。至立案时止,无会员注册,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提供相关记录或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确有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广告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事实;
2、2022年10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微信号为:wxid-knbs08ggwddy22朋友圈发布写有“百圣格 炸鸡 汉堡 国庆7天乐 活动时间:2022年10月1日至10月7日”的广告,在该广告中使用“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百圣格迁安店所有”的条款,无会员注册,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3、2022年10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身份信息事实。
4、2022年10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资格合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在格式合同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2年11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市规听告[2022-1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当事人在制订格式条款时排除了非订立方的解释权,违反了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其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选择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1-从轻“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3000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构成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4号)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园委
审核人: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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