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价格处罚〔2022〕16-24号
当事人: 迁安市普天春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
住所(住址):迁安市丰庆大路科信实德公司一楼底商
经营者: 杨玉荣
类型: 个体工商户
联系电话: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迁安市丰庆大路科信实德公司一楼底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85262613028317D2112
所有制形式:私人;医疗机构类别:普通诊所;经营性质:营利性;服务对象:社 ;主要负责人:杨玉荣;有效期限:自2021年2月21日至2026年2月22日;诊疗科目: 内科/妇产科;妇科专业*。
2022年8月26日,兴安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迁安市丰庆大路科信实德公司一楼底商当事人处检查,发现其店内货架上摆放待售的“摩美得”牌消肿止痛贴药液药物未明码标价。2022年8月31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摩美得”牌消肿止痛贴药液药品10盒,(规格:每盒10支,每支2ml,;商标:摩美得;企业名称:陕西摩美得气血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渭阳西路电子产业开发区高新一路);进价12.5元/盒,购进款125元。至2022年8月26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药品尚未销售,售价30元/盒,没有获利。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没有明码标价,没有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也未使用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丰庆大路科信实德公司一楼底商当事人处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事实;
2、2022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分局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没有明码标价的事实。
3、2022年8月26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人为自然人的事实。
4、2022年8月26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认为,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价格监督检查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价格活动等领域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无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一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500 元以上350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1500 元至3500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第二款 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的规定,涉嫌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1 月 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园委
审核人: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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