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2〕04-4号
当事人:迁安市太平庄乡淑荣商店
注册号:1302*******
经营者:张淑荣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迁安市太平庄镇七家岭村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3年05月06日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五金、纺织、服装及日用品、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迁安市太平庄乡淑荣商店;许可证编号:JY11302830072277;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等内容。
2022年0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太平庄镇七家岭庄村对迁安市太平庄乡淑荣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书》予以警告,限15日内改正。2022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其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2年10月24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
经查:2022年0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太平庄镇七家岭村对迁安市太平庄乡淑荣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白象牌”老母鸡汤面食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06月26 日,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编号迁安市监餐饮责改字(2022)04-0923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予以警告,责令15日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2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其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乐虎牌”维生素能量饮料,仍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至2022年10月25日被调查时止,无经营额,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09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太平庄镇七家岭村对迁安市太平庄乡淑荣商店下达的《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迁安市监餐饮责改字(2022)04-9231号,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实;
2、2022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太平庄镇七家岭村对迁安市太平庄乡淑荣商店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不能提供所采购的食品时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3、2022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收到本局下达的《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采购食品原料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4、2022年10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为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为自然人的事实。 2022年10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食流处告〔2022〕0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对采购环节的规定,以确保食品经营安全。但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8—从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5000元至1.85万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0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园委
审核人: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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