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餐饮处罚〔2022〕03-2号

发布日期: 2022-08-23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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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餐饮处罚〔202203-2

迁安市蔡园镇宋家板面馆:

    当事人:迁安市蔡园镇宋家板面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

    住所(住址):迁安市蔡园镇卫生院西

    法定代表人:宋彬

    身份证号码:341************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迁安市蔡园镇卫生院西

    营业执照内容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名称:迁安市蔡园镇宋家板面馆;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迁安市蔡园镇卫生院西;经营者:宋彬;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01019日;经营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小餐饮登记证内容如下:登记证编号:2130283002077;经营者姓名:宋彬;商号名称:迁安市蔡园镇宋家板面馆;地址:迁安市蔡园镇卫生院西;经营类型:小餐饮;经营项目:食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有效期至20240128日。                                                      当事人于20212月开始在迁安市蔡园镇卫生院西开办板面馆,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 202261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蔡园镇宋家板面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板面馆厨房用具摆放杂乱,餐厅卫生极差,环境不整洁。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了迁安市监责改【2022-030601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61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2620日,执法人员对该板面馆再次进行检查,发现该板面馆厨房用具摆放杂乱,餐厅卫生脏乱,环境不整洁情况仍未改变。2022627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2月开始在迁安市蔡园镇卫生院西开办板面馆,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 202261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蔡园镇宋家板面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板面馆厨房用具摆放杂乱,餐厅卫生极差,环境不整洁。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了迁安市监责改【2022-030601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61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2620日,执法人员对该板面馆再次进行检查,发现该板面馆厨房用具摆放杂乱,餐厅卫生脏乱,环境不整洁情况仍未改变。当事人开办板面馆以来未缴纳过税金,未受到过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6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小吃部的环境卫生状况不清洁现状。

    220226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迁安市监责改【2022-030601001号,证明了执法人员曾就当事人板面馆环境卫生不清洁状况一事,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事实。

    320226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环境卫生不清洁状况仍未改变的事实。

    420226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店子分局对当事人宋彬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曾因环境卫生不清洁被责令改正,在收到本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仍不达标的事实。

    520226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其自然人身份。

    62022628日,当事人提供的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具有提供餐饮服务的许可证明文件。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板面馆环境卫生不清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28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餐饮处告〔20220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食品是特殊商品,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餐具、容器、操作间、储物间等环境卫生应当清洁,地面无杂物,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等,对保障食品安全有重要作用。餐饮经营者应当承担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本案中当事人经营板面馆环境卫生不清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不具有依法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一般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4—一般“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以上1200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800元至1200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的规定,属经营板面馆环境卫生不清洁的行为。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行政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园委

审核人: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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