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价格处罚〔2022〕12-14号
当事人:迁安市木厂口镇佳乐口腔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经营者:姜*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姜*龙; 名称:迁安市木厂口镇佳乐口腔诊所;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组织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22年1月25日,经营范围:诊所服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木厂口镇佳乐口腔诊所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事治牙、补牙、镶牙服务项目没有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也未发现用其他形式标注服务项目收费价格表,其行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2022年10月24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26日开始在*********************经营迁安市木厂口镇佳乐口腔诊所,自2022年1月26日该诊所开业以来,没有悬挂收费公示牌,由该诊所服务人员口述告知消费者服务项目收费价格。2022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治牙、补牙、镶牙服务项目没有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也未发现用其他形式标注服务项目收费价格表,其行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未明码标价从事治牙、补牙、镶牙服务项目的事实;
2、2022年10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从事治牙、补牙、镶牙服务项目未明码标价及未用其他形式标注服务项目收费价格表的事实;
3、2022年10月27日,当事人的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4、2022年10月27日,当事人的经营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经营者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2022年11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价格处告〔2022〕12-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价格监督检查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价格活动等领域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不具有依法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一般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3-一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1500元至3500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令第56号)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不标明价格的;”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令第56号)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5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1 月 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宝军、刘三宝
审核人:任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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